2018年黃浦區福佑路地塊最新動遷安置法律法規
已回復2019/1/20 14:10:09
律師您好: 我家在黃埔區梧桐路65弄2號,是2018年黃埔區福佑路地塊動遷。 我家里的戶口里有:我和老公,兒子,老公姐姐,老公哥哥,我老公哥哥兒子。
我想請問幾個問題:
1. 我老公的哥哥和他兒子兩個戶口, 在2001年左右遷出,2007年又遷回。 這個中間享受過福利分房, 第二次動遷貨幣安置。
2.我老公的姐姐,她在2010年左右,出嫁結婚去美國,目前以有綠卡。 請問像他們兩個的情況,在動遷安置法律法規方面是如何裁定的?如果是屬于他們應得的,我們不會少給一分,不是他們的,我們也不想給。
因為我老公在動遷前期,2018年10月18日,發生了重大人生意外事故,在回家途中騎車跌倒,腦外傷手術后昏迷至今已有三個多月未醒。 但問題是我和我老公在法律上是已經離婚十幾年,可我們一直是生活在一起從沒有分開過。 所以由于我老公人未醒來,所以動遷組希望我做委托人,我老公的姐姐哥哥不同意, 動遷組說讓兒子做委托人,他們也不同意。
我想請問,我和兒子應該如何維護我們自己家的動遷安置權益?我老公的姐姐,哥哥,他們究竟可以得到的利益是哪些?謝謝。
朋友:
您好!現將您咨詢問題回復如下:
1、在您提及房屋為公房的情況下,您老公哥哥父子倆因享受過動遷安置待遇,則不屬于公房的共同居住人,不能分得房屋征收補償利益。
2、您老公的姐姐如果在被征收房屋內實際居住過一年以上,且他處未享受過福利分房、福利購房或動拆遷待遇,即使他有美國的綠卡,畢竟沒有加入外國籍,她當然仍屬于公房的共同居住人,可以享有相應的房屋征收補償利益。
3、您兒子若已成年,當然可以成為你老公的委托代理人或監護人與動遷組進行房屋征收的交涉事宜。您確實因為無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在你老公目前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您是不可能成為委托代理人與動遷組處理征收事務的。 至于您自己的房屋征收利益,因為您與老公的離婚會存在直接影響,具體要看您與老公在離婚時就居住問題是如何約定的了。
4、至于哪些人最終可以分得房屋征收利益,取決于哪些人可以認定為共同居住人,進而直接影響到各共同居住人之間補償利益的分配,律師無法在沒有掌握房屋征收具體補償款的情況下,給您提供每個人具體的補償金額等意見的。
5、仍有問題,建議您電話或當面咨詢本專業律師。
回復人:黃方明律師 回復時間:2019/9/11 12:3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