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人認定
已回復2019/8/10 12:21:01
本市租賃房一間,使用面積16平方左右,原承租人過世后沒有新的承租人,現房子里有5個戶口,兄弟姐妹四個再加上老大的女兒,兄弟姐妹4人都是知青,該房屋里有戶口的5人具體情況如下:
1、老大因種種原因新疆插隊回滬后一直是袋袋戶口,后在退休前落實政策把戶口遷入該租賃房,老大配偶系外地農村戶籍,目前配偶戶籍還在外地農村
2、老二新疆回滬后購買過一套私房,后私房動遷,拆私還私的性質,后由他兒子用公積金買下產權,目前產證上是他兒子的名字,后老二把他本人戶口遷至該租賃房,老二本人名下無房
3 、老三知青回滬后另有房子居住,后單位還增配過一間房屋,后因經濟原因把房子都賣了,現在他和配偶名下都無房,但目前在該租賃房中申請經濟適用房,但還沒有結果
4、老四一家原戶籍在該租賃房,后因居住困難,老四配偶單位另外分配了一套房,老四一家把戶口遷出,后老四又把自己的戶口遷回該租賃房
5、老大女兒系響應國家知青子女回滬政策把戶口遷入該房屋并和當時承租人一起居住,結婚后搬出,配偶有婚前房產一套,目前配偶婚前房產上也加了名字
為了平衡家庭矛盾,該房屋目前出租中,租金由兄弟姐妹四人平分,老大女兒沒有參與租金分配,目前該房屋正在拆遷,咨詢下動遷利益如何分配,是5人均等嗎
朋友:
您好!現將您的咨詢問題回復如下:
1、首先老大的女兒作為加滬知青子女,且在被征收房屋內實際居住過一年以上,則她一定是共同居住人,可以分得相應的房屋征收補償利益。
2、我判斷該公房應該是兄弟姐妹從小在此長大的父母輩遺留下來的房屋,老大作為知青,應當屬于被征收房屋內的共同居住人,應當獲得補償利益的分配。
3、老二私房拆遷,按政策是不屬于他處有住房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共同居住人,但在上海的司法實踐當中,只要享受過拆遷,絕大部分案例都會認定為他屬于他處有住房的情形,不能認定為共同居住人,所以老二不能參與補償利益分配的可能性較大。
4、老三增配過公房,若增配公房調配單上有其名字的話,且居住面積超過人均七平方米,則老三即便把該房屋賣了,也屬于他處有住房的情形,不能認定為公房的共同居住人,不能獲得補償利益的分配。如果老三的經濟適用房申請下來,就更不能認定為共同居住人,更無權分配房屋征收補償利益。
5、老四分配過公房,若公房調配單上有其名字的話,且居住面積超過人均七平方米,則老四也屬于他處有住房的情形,不能認定為公房的共同居住人,無權分得房屋征收補償利益。
6、本案不可能是五人分配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具體如何分,您可以參與我的以上意見。仍有問題可電話或當面咨詢本專業律師。
回復人:黃方明律師 回復時間:2019/9/11 13:02:39